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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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羈押,嗣並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故,著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