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有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6月26日裁定自98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亦不能以具保代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郭妙俐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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