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佳樺 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小
額訴訟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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