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坤津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89,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