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47號
103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 洪勝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主參加被告設彰化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洪成德 住彰化縣○○鎮○○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 洪正信 住台北市○○○路○○巷○○號3樓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
參加人即主參加原告 陳詩瓊 住臺北市○○街○巷○號3樓
洪玲玲 住臺北市○○街○巷○號6樓 洪聖哲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1樓 洪聖浩 住臺北市○○路○段○○號18樓之3 洪芬芬 住臺北市○○街○巷○號3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關於抵償標準、是否已抵償完畢等事實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洪正信應攜帶股份轉讓書原本、參加人即主參加原告應攜帶存證信函原本(含附件)到庭。並就 洪江泉 證述內容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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