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文廣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勇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肆仟零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1+1)×10×34=4,080】。
二、聲請人應說明戶籍址(即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及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於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房屋3,350元究係承租何處房屋?應提出租約。
三、聲請人應陳報民國102年12月及103年1、2月之薪資收入金額?是否領有年終獎金?所領獎金金額?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應提出蓋有宏企有限公司章之薪資條或領取薪資證明,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另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陳報其尚有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畸零股股票,是應陳報聲請人所持有股數及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配偶 徐文娜 及其子 盧恩湛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且應提出聲請人支出配偶及其子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又聲請人之女 盧聆慧 之戶籍仍與聲請人相同,盧聆慧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盧聆慧是否已在工作而有固定收入?盧聆慧是否有分擔部分家庭必要生活費用?並應提出徐文娜、盧聆慧、盧恩湛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上開3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說明聲徐文娜、盧恩湛有何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原因,並提出徐文娜、盧聆慧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聲請人於102年10月到宏企有限公司任職後,為何未再投保勞工保險?
五、依聲請人應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勞健保費1,650元、電話費300元、醫療費200元之原因,並應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六、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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