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余煥懷 被告 余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建物│權利範圍│價額│備考│││(門牌號碼)││(新臺幣)││├──┼────────────┼──────┼──────┼───────────┤│1│苗栗縣頭份鎮珊湖里10鄰│1│381,300元│依房屋稅籍資料,該房屋│││中正三路236號│││之課稅現值為38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