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9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不服,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勝雄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