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7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駱克欽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克欽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
理由本件被告駱克欽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以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如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並限制出海、出境後,應可擔保其後續審判及或如判決有罪確定後刑之執行無虞,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