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41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40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終結,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提出聲請狀,對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4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洪文慧聲請迴避。惟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4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前揭本院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說明,該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洪文慧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聲請法官迴避,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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