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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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67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4670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39,327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