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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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吳兆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上豪汽車仲介有限公司、 黃健泰 等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請求被告返
還之年份2006年9月、牌照號碼8888-QJ號車輛之現值,至本院無
從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收受送達後7日內,具狀查報上開車輛
之客觀現值後,併同另請求被告返還之新臺幣30萬元而定為本件
之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另提出被告臺中上豪汽車仲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理人、被告黃健泰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