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嚴培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50號與被上訴人 藍洪久惠
陳洪美容洪素芬洪素真呂佩玲呂佩君呂佩鈺 、呂志
清、 呂佩珍呂佩玫 間給付租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5月
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4,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