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桃秩字第10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武鈺婷 女 25.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6月20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01037522號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武鈺婷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員警於民國100年6月8日下午3
時32分許執行取締色情勤務,至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麗晶養生會館」以喬裝方式進行探訪,由現場員工 李金碧銀
接洽後帶同員警進入包廂內,向員警介紹消費方式為按摩2
小時新臺幣1,200元,並媒介被移送人入內服務,被移送人
按摩約40分鐘後,便主動褪去員警內褲欲從事半套性服務行
為,員警見狀,即表明身分將其逮捕,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處罰之行為,係以行
為人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如尚未成
姦,即與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移送機關認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有涉嫌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之非行,無非
以被移送人經喬裝員警當場查獲為據。惟查,本件被移送人
堅詞否認有何移送意旨所指犯行,辯稱:伊沒有幫喬裝員警
從事半套性交易,伊只是按摩到他左邊大腿等語。而審閱卷
附員警職務報告書所載,被移送人主動褪去員警內褲欲從事
半套性服務前,立即遭逮捕,顯見被移送人與喬裝員警於查
獲前,未為任何姦淫行為,足認被移送人此次行為,尚未成
姦。此外,本院亦查無相關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另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行為,依上開法
條規定說明,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