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10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告 劉永恆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50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自

民國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萍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陳惠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