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35號

聲請人 張雯婷

相對人 丁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客觀上可信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暨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本院卷第21-25頁),可認為屬實。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由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而依聲請人所提上開事件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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