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東簡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損壞他人之遮陽網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㈠被告之自白。㈡被害人甲○○之指訴。㈢證人 楊淑英 之證述。㈣檢察官履勘現場之履勘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