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李澤洊
劉雅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坤鐘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執行標的物之價
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