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3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文炎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增載:一、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二行後段,「
第800號」應更正為「第808號」;二、被告於民國96年間
,曾違犯搶奪罪、竊盜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08號,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並於98年12月26
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竟不知悛悔,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