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衛佐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即 徐雪蓉 、甲○○、丙○○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2,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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