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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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立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立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龔立言因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639、1729、100年度嘉簡字第81、186號、100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可資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是本案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