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63號再審原告 呂文忠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周同立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913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捌佰柒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郁菁附表:(新臺幣)新北市○○區○○段南港子小段53地號土地:
起訴日即93年8月27日時之土地公告現值18,900元×58.3(占用面積)=1,101,87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