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乙紙,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在93年11月12日之自由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2│甲○○│臺北縣金山地區農會│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貳萬元│0000000│││││萬里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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