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漢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