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原告攸麗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芝屏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亞璇 即三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500元,應徵裁判費26,83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6,3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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