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證據應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吳秀治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證據應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吳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