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658號上訴人 方登瑩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上訴人 洪新德 被上訴人 何欣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複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前於民國10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賴錦華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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