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三號
原 告 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複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劉嘉堯 律師
戊○○
被 告 甲○○即鎮裕工程行
被 告 揚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揚舜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並自民國八十八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揚舜實業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