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89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團法人新竹縣甲○○○○
  法定代理人  陳華英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履勘五峰寺現場,請原
告到院引導並攜帶照相機到場,被告請逕赴現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 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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