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團法人新竹縣甲○○○○
法定代理人 陳華英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履勘五峰寺現場,請原
告到院引導並攜帶照相機到場,被告請逕赴現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 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