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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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錫深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