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