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09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396號),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陳郁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江明晃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袋(驗餘含袋合計毛重壹點貳肆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分裝袋柒個、玻璃球伍個、吸管叄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江明晃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511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8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
1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701、19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經本院以於102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6月16日入監,102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6月17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路○○巷○○弄○號租處房間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18日)凌晨零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包(驗前含袋合計毛重1.25公克,驗餘含袋合計毛重1.2477公克)、分裝袋7個、玻璃球5個、吸管3支等物。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
書記官陳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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