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江明晃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明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判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月,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
103年11月6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3年11月16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103年11月14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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