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告己○○
庚○○辛○○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
丙○○住同上被告臺北縣新莊市公所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壬○○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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