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30號聲請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明繼承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檢具被繼承人乙○○死亡證明及相關親屬關係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6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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