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848號債權人宏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條定有明文。
又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公司法第
296條第1項),即所有重整債權人均應受此拘束。而所謂「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應包括非訟程序在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宏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