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53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件既已有和解筆錄之做成,故請求之金額
應以筆錄上之金額2,382,000扣除已清償之金額,作為本件聲請之正確金額;並請一併具狀更正本件聲明及原因事實。
2、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時,請一併說明之。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