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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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告己○○
庚○○辛○○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
丙○○住同上被告臺北縣新莊市公所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壬○○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