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6)蕉民初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之「法律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請補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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