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破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黃海慈殆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業經台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府建商字第○九三一九二二一四○○號函核准解散登記,該次股東會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正式就任,處理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三二六條規定,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之資產負債表,公司負債總額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萬六千四百八十九元,資產總額三百三十萬零八百五十元,公司資產已不足清償負債,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三、惟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僅有 周錦添 一人,且記載周錦添對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四百八十萬六千四百八十九元,與相對人之債務總額相同。聲請人既陳明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僅有周錦添一人,依上開說明,即無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