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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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富典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0年二月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黃富典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所載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於100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中,因同案被告 陳正吉 、 陳昭烈 對共同違反森林法之犯行有所爭執,且被告黃富典亦爭執參與竊盜犯罪之次數,故本院認為被告黃富典所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陳諾樺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