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抗告人即被告 高偉星 上列抗告人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高偉星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100年7月21日移送民事庭裁定,提起抗告,而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移送民事庭之裁定不得抗告。本件提起抗告,自屬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