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國籍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93號上訴人 阮鼎祥
陳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外交部等間國籍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2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蔡紹良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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