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正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26號上訴人源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游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本院裁定(94年度裁字第116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之代表人記載「 黃輝煌 」者,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登科
法官簡朝振法官葉百修法官高秀真法官藍獻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