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正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22號上訴人源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本院裁定(94年度裁字第205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將上訴人之代表人記載為「 黃輝煌 」者,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陳秀美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法官梁松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盛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