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