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7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1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18日起至民國133年8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②93年8月19日③93年8月26日邀同第三人 呂俊慶 為連帶借款人,向聲請人借用①600,000元②400,000元③26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3年8月19日②96年8月19日③96年8月26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7月19日②95年8月8日③95年8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01,442元②398,758元③256,717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透支借據暨約定書影本1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又本件相對人甲○○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僅有權利範圍二分之一,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所有權全部之抵押物,於法無據,且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加列第三人呂俊慶為相對人,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其聲請難謂有理,應予駁回。
五、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05│雜│54.00│2分之1│甲○○所有│└──┴───┴────┴────┴────┴─┴────┴────┴─────┘┌─────────────────────────────────────┐│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6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1│2│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37│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2層樓房│44│51│95│平│2分之1│甲○○│││3│府前路二段20│西區康樂│加強磚造│.0│.0│.0│方││所有││││6巷10號│段705地││0│0│0│公│││││││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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