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住臺北縣板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而於民國95年3月18日執行羈押,且自95年6月18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於95年8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
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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