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2142號債權人昱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甲○○即英傑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確認本件之債權人為何人?請詳述。
2、若為二個債權人,請補聲請費1000元。
3、正確之聲明(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若干金額、利息,請分別記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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