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3,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黃俞婷